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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
日期:2022-04-19 16:25:39 作者:運營管理部 

2003年9月26日山(shan)東(dong)(dong)省(sheng)(sheng)第(di)十(shi)屆(jie)人(ren)民(min)代(dai)(dai)表(biao)(biao)大(da)會常務委(wei)(wei)員(yuan)會第(di)四(si)次(ci)會議通過(guo)  根據2015年7月24日山(shan)東(dong)(dong)省(sheng)(sheng)第(di)十(shi)二屆(jie)人(ren)民(min)代(dai)(dai)表(biao)(biao)大(da)會常務委(wei)(wei)員(yuan)會第(di)十(shi)五次(ci)會議《關(guan)于(yu)修(xiu)改(gai)(gai)〈山(shan)東(dong)(dong)省(sheng)(sheng)農村可再生(sheng)資源條例〉等十(shi)二件地方性(xing)法規(gui)的決(jue)定(ding)》第(di)一(yi)次(ci)修(xiu)正(zheng)  根據2016年3月30日山(shan)東(dong)(dong)省(sheng)(sheng)第(di)十(shi)二屆(jie)人(ren)民(min)代(dai)(dai)表(biao)(biao)大(da)會常務委(wei)(wei)員(yuan)會第(di)二十(shi)次(ci)會議《關(guan)于(yu)修(xiu)改(gai)(gai)〈山(shan)東(dong)(dong)省(sheng)(sheng)海(hai)洋(yang)環境保護條例〉等九(jiu)件地方性(xing)法規(gui)的決(jue)定(ding)》第(di)二次(ci)修(xiu)正(zheng)  根據2022年3月30日山(shan)東(dong)(dong)省(sheng)(sheng)第(di)十(shi)三(san)(san)屆(jie)人(ren)民(min)代(dai)(dai)表(biao)(biao)大(da)會常務委(wei)(wei)員(yuan)會第(di)三(san)(san)十(shi)四(si)次(ci)會議《關(guan)于(yu)修(xiu)改(gai)(gai)〈山(shan)東(dong)(dong)省(sheng)(sheng)燃氣管理條例〉的決(jue)定(ding)》第(di)三(san)(san)次(ci)修(xiu)正(zheng)

 錄

第(di)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工程建設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五章  設施與器具管理

第六章  監督檢查與事故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ba)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燃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工程建設、經營、使用、設施保護和燃氣燃燒器具的銷售、安裝與維修,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分工,建立部門協同監督管理機制,統籌解決燃氣事業發展、燃氣安全監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第(di)四(si)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稱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ran)資源、交(jiao)通運(yun)輸、農(nong)業農(nong)村、商務(wu)、應急管理(li)(li)、市場監(jian)督管理(li)(li)等部(bu)門以及消(xiao)防救援(yuan)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做好(hao)燃氣(qi)管理(li)(li)的相(xiang)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逐步普及(ji)燃(ran)(ran)氣(qi)(qi)使用,推廣清潔(jie)能源,促進燃(ran)(ran)氣(qi)(qi)科技進步,提高燃(ran)(ran)氣(qi)(qi)管理(li)水平;組織開展燃(ran)(ran)氣(qi)(qi)安全(quan)知識的(de)宣傳、普及(ji),提高全(quan)民(min)燃(ran)(ran)氣(qi)(qi)安全(quan)意識,積(ji)極防范各(ge)種燃(ran)(ran)氣(qi)(qi)事故的(de)發生。

新聞媒體等單位應當(dang)開展燃氣安全知識的公益宣傳(chuan),對違反燃氣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yu)論監督。

第六條  燃氣經營企業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并對用戶安全使用燃氣進行指導。  

燃(ran)氣用(yong)戶應當遵守燃(ran)氣安全用(yong)氣規則,確(que)保使用(yong)安全。

第二章  規劃與工程建設

第七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燃氣管理部門和自然資源等部門編制燃氣專項規劃,按照法定程序批準后實施。

需要變更燃氣專(zhuan)項規(gui)劃的,應(ying)當按(an)照(zhao)原審批程序(xu)重新報批。

第(di)八條  進行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新建、改建、擴建大型建設項目的,應當按照燃氣專項規劃和城市詳細規劃,配套建設相應的燃氣設施;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

第九條  對燃氣專項規劃范圍內的燃氣工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選址意見書時,應當就燃氣工程建設是否符合燃氣專項規劃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不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村鎮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就燃氣工程建設是否符合燃氣專項規劃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shi)條  從事燃氣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燃氣工程。

第十一(yi)條  燃氣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和規定,確保燃氣工程質量。

第(di)十二條  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jian)設單位應當在(zai)燃氣(qi)工程竣工驗(yan)收合格(ge)之日起十(shi)五日內,按(an)照國家有關規(gui)定向燃氣(qi)管理部(bu)門(men)備案。

第十三條  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收集、整理燃氣工程項目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項目檔案,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移交項目檔案。

第十四(si)條  在城鄉燃氣管網規劃范圍內不得建設瓶組氣化站;已經建成的在城鄉燃(ran)氣管網覆蓋瓶組氣化(hua)站供氣區域時,其(qi)供氣管網應當并入城鄉燃(ran)氣管網。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di)十(shi)五條  經營燃氣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取得燃氣經營許可后,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禁(jin)止個人非法從事燃氣經營(ying)活動。

第十六條  燃氣經營企業在規定的經營場所范圍外設立燃氣供應站點、車船用燃氣加氣站的,應當符合燃氣專項規劃,其燃氣設施、經營場所和從業人員等,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條件。

第十七條(tiao)  燃氣經營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ren)不得出租、出借、轉(zhuan)讓、涂改、偽造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十八條(tiao)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制度,采取市場競爭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企業,并與其簽訂特許經營協議,明確其在一定范圍和期限內的特許經營權。

第(di)十九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燃氣安全管理責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網絡。

燃氣(qi)(qi)經(jing)營企(qi)業應(ying)當加快現代化信(xin)息技術(shu)手段應(ying)用(yong)(yong),強化數字化、智能(neng)化、標(biao)準化安(an)全(quan)運行監(jian)控能(neng)力,建立(li)燃氣(qi)(qi)用(yong)(yong)戶服務管理(li)信(xin)息系統和服務檔案;瓶裝(zhuang)燃氣(qi)(qi)經(jing)營企(qi)業應(ying)當實行實名制銷售(shou),通過信(xin)息化手段實現充(chong)裝(zhuang)安(an)全(quan)追溯管理(li)。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完善(shan)網(wang)絡(luo)信息系統(tong)的安全(quan)保護措施,保障系統(tong)正(zheng)常運行,維護數據安全(quan)。

第二十條(tiao)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燃氣設施日常巡查制度,每年對用戶安全用氣進行定期入戶安全檢查;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消除。

農(nong)村燃(ran)氣(qi)安全管理實行村(居(ju)(ju))燃(ran)氣(qi)安全協(xie)管員(yuan)和燃(ran)氣(qi)經營企業駐村(居(ju)(ju))安全員(yuan)制度,對農(nong)村燃(ran)氣(qi)居(ju)(ju)民用戶每年(nian)進行不少于兩(liang)次入戶安全檢查(cha)。

 燃氣經營企(qi)業(ye)巡查(cha)人員(yuan)(yuan)進行(xing)入(ru)戶安全檢(jian)查(cha)時,應當主動出示有(you)效證件;鄉鎮(zhen)人民政府(fu)、街(jie)道(dao)辦事處應當協(xie)調村民委員(yuan)(yuan)會、居民委員(yuan)(yuan)會和物業(ye)服務企(qi)業(ye)等單位配合(he)巡查(cha)人員(yuan)(yuan)進行(xing)入(ru)戶安全檢(jian)查(cha)。

第(di)二十一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專門的燃氣事故搶險搶修隊伍,配備專業技術人員、防護用品、消防器材、車輛、通訊設備等,制定各類突發事故的搶險搶修預案。

燃氣經營(ying)企(qi)業(ye)應當設(she)(she)置搶(qiang)險搶(qiang)修電(dian)話,向社(she)會公布(bu),并設(she)(she)專崗(gang)每天二十四小時值班。

第二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從事安全管理、作業和搶險搶修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接受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安全管理或者作業活動。

第(di)二十三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向用戶公布并履行服務承諾,提高服務水平。

燃氣經營(ying)企業應(ying)當制(zhi)定(ding)用(yong)(yong)(yong)戶安(an)(an)全(quan)用(yong)(yong)(yong)氣規(gui)則,向用(yong)(yong)(yong)戶發放安(an)(an)全(quan)用(yong)(yong)(yong)氣手冊,并安(an)(an)排專職(zhi)人員對用(yong)(yong)(yong)戶進行燃氣安(an)(an)全(quan)使用(yong)(yong)(yong)教育、解答用(yong)(yong)(yong)戶咨詢。

第(di)二十(shi)四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燃氣質量、壓力和計量標準不間斷地供氣。因管道燃氣設施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前予以公告或者書面通知燃氣用戶,并按照規定時間恢復供氣;因突發事故降壓或者停氣的,應當及時通知用戶。

燃(ran)氣(qi)經(jing)營企業(ye)停業(ye)或者歇業(ye)的,應當提前(qian)九十個(ge)工作日向(xiang)燃(ran)氣(qi)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shen)請。

第二十五條  燃氣經營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jue)向城鄉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jian)的單位或者個人(ren)供(gong)氣;

(二)倒賣、抵押、出(chu)租、出(chu)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ke)證;

(三)未履行必要(yao)告知義務擅自停(ting)止供氣(qi)、調整供氣(qi)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ting)業或者歇業;

(四)向未取得燃氣(qi)經營許可證的(de)單位或者個(ge)人提供(gong)用于經營的(de)燃氣(qi);

(五)在不具備安全(quan)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

(六)要求(qiu)燃氣用戶購買其(qi)指定的(de)(de)產品或者接受其(qi)提(ti)供(gong)的(de)(de)服務;

(七(qi))擅自(zi)為非自(zi)有氣(qi)瓶充裝燃氣(qi);

(八)銷售未經(jing)許(xu)可的(de)充裝單位(wei)充裝的(de)瓶裝燃(ran)氣(qi)或者銷售充裝單位(wei)擅自為非(fei)自有氣(qi)瓶充裝的(de)瓶裝燃(ran)氣(qi);

(九)冒(mao)用其他企業(ye)名稱或者標(biao)識從事燃(ran)氣經(jing)營、服務(wu)活動(dong)。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條  管道燃氣用戶需擴大用氣范圍、改變燃氣用途或者安裝、改裝、拆除固定的燃氣設施和燃氣燃燒器具的,應當到燃氣經營企業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單位燃氣用戶應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其操作維護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燃氣安全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二(er)十八(ba)條  燃氣用戶應當配合燃氣經營企業入戶進行燃氣安全檢查,遵守安全用氣規則,并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盜用燃(ran)氣(qi)、損壞燃(ran)氣(qi)設(she)施;

(二)用燃氣管道作為負(fu)重(zhong)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三)從事危害室內燃氣設(she)施安(an)全的裝(zhuang)(zhuang)飾、裝(zhuang)(zhuang)修活動;

(四)安裝、使(shi)用明(ming)令淘(tao)汰(tai)的燃氣燃燒器具;

(五)使用(yong)超(chao)期限未(wei)檢(jian)驗、檢(jian)驗不合格或者報廢的鋼瓶(ping);

(六(liu))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ran)氣計量裝置和(he)燃(ran)氣設(she)施;

(七)加熱、擠(ji)壓、摔(shuai)、砸燃氣(qi)(qi)鋼(gang)瓶或(huo)者在使用時倒(dao)臥燃氣(qi)(qi)鋼(gang)瓶;

(八(ba))傾倒(dao)燃氣鋼瓶殘液;

(九)擅(shan)自改換燃氣鋼瓶(ping)檢(jian)驗標志和漆色;

(十)在不具備安全使(shi)用(yong)條(tiao)件的(de)場(chang)所使(shi)用(yong)瓶裝燃氣(qi);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zhi)的其他行(xing)為。

第二十九條  燃氣經營企業發現用戶存在違法用氣行為的,應當要求用戶進行整改;用戶拒不整改、需要暫停供氣的,燃氣經營企業可以暫停供氣,并提前書面通知用戶;暫停供氣情形消除后,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及時恢復供氣。

第(di)三十條新(xin)建居民住(zhu)宅使(shi)用管道燃(ran)氣(qi)的,應當安裝(zhuang)燃(ran)氣(qi)泄漏(lou)報警切(qie)斷(duan)裝(zhuang)置(zhi);既有居民住(zhu)宅使(shi)用管道燃(ran)氣(qi)的,由燃(ran)氣(qi)經營企(qi)業按照(zhao)規定加裝(zhuang)燃(ran)氣(qi)泄漏(lou)報警切(qie)斷(duan)裝(zhuang)置(zhi)。燃(ran)氣(qi)泄漏(lou)報警切(qie)斷(duan)裝(zhuang)置(zhi)的加裝(zhuang)、維護、更新(xin)費用納(na)入燃(ran)氣(qi)經營企(qi)業配氣(qi)成本。

餐飲等行業的(de)(de)生(sheng)產經營單(dan)位(wei)、單(dan)位(wei)食堂(tang)使用(yong)燃(ran)氣(qi)(qi)的(de)(de),應當(dang)安裝(zhuang)燃(ran)氣(qi)(qi)泄(xie)漏報(bao)警裝(zhuang)置;使用(yong)管道(dao)燃(ran)氣(qi)(qi)的(de)(de),應當(dang)安裝(zhuang)燃(ran)氣(qi)(qi)泄(xie)漏報(bao)警切斷(duan)裝(zhuang)置。

第五章(zhang)   設施與器具管理

第三十一條(tiao)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燃氣設施的所在地、敷設有燃氣管道的道路交叉口以及重要燃氣設施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在生產經營場所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ren)不得擅自拆除、損壞(huai)、覆蓋、移(yi)動、涂改(gai)安全警示標志。

第(di)三(san)十二(er)條(tiao)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劃定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在(zai)燃(ran)氣(qi)設(she)施保護范圍內(nei),禁止(zhi)從事下列危(wei)及燃(ran)氣(qi)設(she)施安全(quan)的活動:

(一)建設(she)建筑物、構(gou)筑物或者其他設(she)施;

(二(er))進行爆破、取(qu)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

(三)傾(qing)倒、排放腐蝕性物(wu)質;

(四)放置易(yi)燃(ran)易(yi)爆(bao)危險物(wu)品(pin)或者(zhe)種植深根植物(wu);

(五)其(qi)他危及(ji)燃氣(qi)設施安(an)全的活動。

第三(san)十三(san)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燃氣經營企業或者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明地下燃氣設施的相關情況,燃氣經營企業或者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在接到查詢后三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建(jian)設工(gong)程施(shi)工(gong)可能影響燃氣設施(shi)安全的(de),建(jian)設單位(wei)或者施(shi)工(gong)單位(wei)應(ying)當(dang)與(yu)燃氣經營(ying)企(qi)業(ye)協商采取相(xiang)應(ying)的(de)安全保護(hu)措施(shi),并在專(zhuan)業(ye)技術人員的(de)監督下(xia)施(shi)工(gong)。

第三十(shi)四(si)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種類和氣質成分等信息。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應當在燃氣燃燒器具上明確標識所適應的燃氣種類;銷售單位在銷售燃氣燃燒器具時,應當向消費者提示其所適應的燃氣種類。

燃(ran)氣(qi)經(jing)營企業和用戶應當按照規定(ding)對(dui)燃(ran)氣(qi)設(she)施和燃(ran)氣(qi)燃(ran)燒器(qi)具進行定(ding)期檢(jian)驗、檢(jian)修(xiu)和更新。

燃(ran)(ran)氣(qi)經(jing)營(ying)企業應當(dang)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范對報(bao)廢(fei)的(de)燃(ran)(ran)氣(qi)鋼(gang)瓶進行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報(bao)廢(fei)的(de)燃(ran)(ran)氣(qi)鋼(gang)瓶進行翻新使用。

第三十(shi)五(wu)條  燃氣燃燒器具連接軟管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關于材質和使用年限的要求,并按照規定報廢。

居(ju)民住宅管(guan)道燃氣用(yong)戶燃氣灶具前燃氣設施、連(lian)接軟管(guan)的(de)維護和更新,由(you)燃氣經(jing)營企業(ye)按照國家標準實施,費(fei)用(yong)納入燃氣配氣成(cheng)本(ben)。

燃氣經(jing)營(ying)(ying)企業在向瓶(ping)裝燃氣用戶(hu)配送燃氣鋼瓶(ping)時(shi),應當對燃氣燃燒(shao)器具連(lian)(lian)接軟管的(de)(de)狀況(kuang)進行檢查,發現連(lian)(lian)接軟管不(bu)規(gui)范連(lian)(lian)接、老化等安全隱患(huan)的(de)(de),應當要求用戶(hu)進行整改。燃氣經(jing)營(ying)(ying)企業為瓶(ping)裝燃氣用戶(hu)免(mian)費(fei)更(geng)換(huan)連(lian)(lian)接軟管的(de)(de),更(geng)換(huan)費(fei)用納入企業經(jing)營(ying)(ying)成(cheng)本。

第三十六條  燃氣燃燒器具生產、銷售單位應當設立或者委托設立售后服務站點,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負責售后的安裝、維修服務。

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六(liu)章  監督檢查與事故處理

第(di)三十七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對燃氣的經營、使用、設施保護和燃氣燃燒器具銷售、安裝維修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消除。

燃(ran)氣(qi)管理部(bu)門應(ying)當組織(zhi)開展(zhan)既有(you)燃(ran)氣(qi)管道(dao)和設施(shi)普(pu)查,編制燃(ran)氣(qi)管道(dao)老(lao)化更(geng)新改(gai)造方(fang)案并組織(zhi)實施(shi);燃(ran)氣(qi)經營企(qi)業應(ying)當按(an)照規定做好燃(ran)氣(qi)管道(dao)更(geng)新改(gai)造以及后續運行(xing)、維(wei)護工作(zuo)。

第三十八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和投訴制度,公開舉報和投訴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燃氣安全、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的舉報和投訴,并自收到舉報或者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處理。

第(di)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泄漏或者其他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企業,或者向燃氣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

燃(ran)氣經營企業接到事故隱患告(gao)知后,應當立(li)即組織搶(qiang)險(xian)搶(qiang)修,并(bing)按照規定報告(gao)當地燃(ran)氣管理部門(men)和(he)其他(ta)有(you)關部門(men)。

燃(ran)氣管(guan)理(li)部門(men)應當會同應急管(guan)理(li)、公(gong)安等部門(men)和消(xiao)防救援機構建立燃(ran)氣安全預(yu)警聯(lian)動(dong)機制,接到事(shi)故(gu)隱患報(bao)告后,立即處理(li)。

燃(ran)(ran)氣管(guan)理部門應當會同(tong)有關(guan)部門制(zhi)定(ding)燃(ran)(ran)氣安全事(shi)(shi)故(gu)應急預(yu)案并組織演練,建立燃(ran)(ran)氣事(shi)(shi)故(gu)統計分(fen)析制(zhi)度,定(ding)期通(tong)報事(shi)(shi)故(gu)處(chu)理結(jie)果。

第四十條  搶險搶修人員在處理燃氣事故緊急情況時,對影響搶險搶修的其他設施,可以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并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zhang)   法律責任

第四十(shi)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用戶可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用戶可處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盜用燃(ran)氣(qi)的,依照有關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gui)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新建居民住宅建設單位未安裝燃氣泄漏報警切斷裝置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ben)條例(li)規(gui)定,餐飲等(deng)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單位食堂未安裝(zhuang)燃(ran)氣泄漏報(bao)警裝(zhuang)置或者燃(ran)氣泄漏報(bao)警切斷裝(zhuang)置的,由負(fu)有(you)監督管(guan)理職責(ze)(ze)的部(bu)門責(ze)(ze)令限期(qi)改正(zheng)(zheng),處五(wu)萬(wan)元(yuan)以(yi)下罰(fa)款;逾(yu)期(qi)未改正(zheng)(zheng)的,處五(wu)萬(wan)元(yuan)以(yi)上二十萬(wan)元(yuan)以(yi)下罰(fa)款,對(dui)直(zhi)接負(fu)責(ze)(ze)的主管(guan)人員和其他直(zhi)接責(ze)(ze)任人員處一(yi)萬(wan)元(yuan)以(yi)上二萬(wan)元(yuan)以(yi)下罰(fa)款;情節嚴重的,責(ze)(ze)令停(ting)產停(ting)業整頓;構成犯(fan)罪(zui)的,依法追究(jiu)刑事責(ze)(ze)任。

第四(si)十四(si)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燃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yi)(yi))燃(ran)(ran)氣(qi),是指(zhi)燃(ran)(ran)氣(qi)經營(ying)企業向(xiang)燃(ran)(ran)氣(qi)用戶供應的(de)、作為燃(ran)(ran)料(liao)使用并符合一(yi)(yi)定(ding)要求的(de)天然氣(qi)(含煤(mei)(mei)層氣(qi))、液化石油氣(qi)和人(ren)工煤(mei)(mei)氣(qi)等(deng)氣(qi)體燃(ran)(ran)料(liao)。

(二)燃(ran)氣(qi)(qi)工程(cheng),是指燃(ran)氣(qi)(qi)設(she)施(shi)和(he)燃(ran)氣(qi)(qi)供應站點的新建、改建、擴(kuo)建工程(cheng)。

(三)燃(ran)氣(qi)(qi)設施(shi),是指(zhi)人工煤氣(qi)(qi)生產(chan)廠(chang)、燃(ran)氣(qi)(qi)儲配(pei)站(zhan)(zhan)、門站(zhan)(zhan)、氣(qi)(qi)化(hua)站(zhan)(zhan)、混氣(qi)(qi)站(zhan)(zhan)、加氣(qi)(qi)站(zhan)(zhan)、灌裝(zhuang)站(zhan)(zhan)、供應站(zhan)(zhan)、調(diao)壓站(zhan)(zhan)、城鄉燃(ran)氣(qi)(qi)管網等的總稱(cheng),包(bao)括市政燃(ran)氣(qi)(qi)設施(shi)、建筑(zhu)區劃內業(ye)主專有部分(fen)以(yi)外的燃(ran)氣(qi)(qi)設施(shi)以(yi)及戶內燃(ran)氣(qi)(qi)設施(shi)等。

(四)燃(ran)(ran)(ran)氣(qi)燃(ran)(ran)(ran)燒器具,是(shi)指(zhi)以燃(ran)(ran)(ran)氣(qi)為燃(ran)(ran)(ran)料的燃(ran)(ran)(ran)燒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shang)業用戶所(suo)使用的燃(ran)(ran)(ran)氣(qi)灶、熱水(shui)器、沸水(shui)器、采暖(nuan)器、空(kong)調(diao)器等(deng)器具。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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